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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定金合同如何成立和生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07 23:02)    点击:92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连会有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公司制理的法律业务,为顾问单位提供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等独特、周到的服务,让顾问单位有效化解风险,提高效益。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当然应当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但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其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第一,当事人之间需就定金担保达成合意。第二,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第三,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其成立和生效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约定的定金为条件。第四,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第五,定金合同的标的只限于金钱,且数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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