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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什么是交通事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2-02 20:59)    点击:65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过错或者意外。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 财产损害,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 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1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 就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是,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因此,过错的程度对确定赔偿范围一般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则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和惩罚加害人违法行为这样的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2 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推定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的行为之外的事实所致损害受害人,具有某种过错而所负的赔偿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

 

  第二,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就其行为过错作出反证,即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行为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抗辩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确定被告具有过错。

 

  第三,被告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被告与致害人是同一人,当致害的是物或其他事物的时候,这种物或事物也与被告有直接的关系。而推定过错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并非致害人,与致害物并无直接的关系,被告并无致害他人的直接过错。

 

  第四,被告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它们之间特定的关系为前提,被告与致害人之间通常表现为隶属、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被告与致害物之间则表现所有、占有、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第五、过错的推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则不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去推定。

 

  4 造成了损害事实。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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