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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江西明确保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诉讼地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30 22:09)    点击:78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笔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与赔偿责任以专题研讨会纪要(修正稿)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起诉机动车一方的同时,起诉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未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在国务院正式出台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之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确认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致性,将保险公司列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特点。)

 

  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审理。

 

  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按照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赔偿了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依照相关规定足额提存了赔偿款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造成,并由此而承担部分责任的,以及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免除。(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按照规定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是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该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标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范围的其它赔偿项目,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分担。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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