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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刘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之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28 13:13)    点击:82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一、案情简介

 

     2004216,天津市远达运输机械厂工人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张某相撞后受伤。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向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刘某不服,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意见分歧

 

     经开庭审理后,对刘某之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之伤应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200411起实施。该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某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其在事故中负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是,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第十六条同时对工伤认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在此案中,关键要看刘某所受之伤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中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本案中刘某所受之伤同时受到以上两部条例的调整,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刘某的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51起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为特别法。也就是说从2004 51日起,已经有法律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刘某受的伤应定为工伤。

 

     就此案来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刘某系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而受的伤,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及治安处罚的规定,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同时,刘某系2004216发生交通事故受的伤,应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200451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刘某所受之伤这一事实无溯及力。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

 

 

转自:中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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