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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男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法院判家属获双重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6 13:20)    点击:162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男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法院判家属获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1-1-6 10:50:56] 来源:本站记者

 

下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法院判决家属获双重赔偿

 

 

 

  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927,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丁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7月起每月支付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

 

 

 

  该案的判决意味着,丁某家属依法获得了双重赔偿。据了解,在我省法院审理的工伤纠纷案件中,确认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形并不多见。去年6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钢月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710,丁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按同等责任处理。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比较特殊,办了两个交强险,前面牵引车一个 后面挂车一个,最高赔付限额是24.4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钢月公司赔偿107129元。

 

 

 

  两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丁某死亡认定为工伤。今年2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丁某所在单位向丁某的母亲和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7月起按月支付张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月。

 

 

 

  丁某所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在今年3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某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他的死亡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丁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丁某所在单位主张丁某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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