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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驾驶摩托撞伤小孩 交险限额赔偿伤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6 13:13)    点击:107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驾驶摩托撞伤小孩 交险限额赔偿伤者

发布日期:[2011-1-7 11:31:48] 来源:本站记者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健豪(4岁)人民币20817元。

 

    2009311上午,被告俞才先驾驶赣FS0765三轮摩托车从东乡县小璜镇余家村驶往小璜镇,途经原告嬉戏村庄时,不注意交通安全,将原告撞倒受伤,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1067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俞才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的摩托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俞才先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21067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的三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本案中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项下(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药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应赔偿原告16754(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4063元(其中医药费、营养费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转自:中国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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