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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无证驾驶出事故 追偿无据被驳回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4 13:19)    点击:63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无证驾驶出事故 追偿无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1-30 11:10:30] 来源:本站记者

 

 1129,广西区横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韦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韦某因无证驾驶,追偿无据,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末,原告韦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的调解下,韦某与闭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韦某一次性赔偿闭某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22500元。后,韦某以其摩托车已于200824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由,向保险公司请求在保险责任内予以赔偿其已先行支付的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韦某出具保险单,韦某缴纳保费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原告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的规定,本案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垫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公司垫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其仍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最终应由致害人,即本案的原告承担。

 

 

转自:中国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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