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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无独立请求权 管辖异议被驳回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4 13:18)    点击:75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无独立请求权 管辖异议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1-30 11:11:46] 来源:本站记者

 

 12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第三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200994日,王某乘坐陈某驾驶的由江西省萍乡市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去醴陵,行至萍乡市青山派出所路段时,大客车未确保安全距离超车,导致避让时操作不当驶入路边水沟,造成乘客王某受伤、大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与各责任人协商不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陈某及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追加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2007830其与被告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萍乡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排除了司法管辖权,故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该案中,某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作为案外人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转自:中国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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