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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小区监控是否侵犯隐私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1 11:00)    点击:107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20106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报告。621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需安装电子眼,遂与物业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当前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

 

 

转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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