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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浅谈少年飞车夺命 生母、养父谁来担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1 10:55)    点击:157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2010415凌晨530分,被告姜军(19921210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酒后无证驾驶盗来的车牌号为苏j××××的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市人民北路由北往南行至某服装门市前路段时,与王美国驾驶的车牌号为苏j××××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美国、姜军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姜军逃离现场。王美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姜军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抢救伤员,也未报警,而是逃离事故现场,因此认定姜军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国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原告马力花(王美国之妻)、王英(王美国之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军出生3年多后被姜汝祥收养,以姜汝祥养子的身份落户于大丰市新丰镇某村81号,姜汝祥一直未婚娶。

 

2006年,姜军虽回大丰市大中镇跟随生父母吴意华、奚兰生活,但并未与姜汝祥解除收养关系。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军虽未与姜汝祥解除收养关系,但实际受其生父母的监督、教育,由于其生父母疏于教育管理,让其无证驾驶盗来车辆致人死亡,应承担此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姜军在1996年经生父母同意后,被姜汝祥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生父母吴意华、奚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2007年虽跟回生父母生活,但并未与养父姜汝祥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其法定监护人仍为养父姜汝祥。因此被告姜军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姜汝祥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该案争议焦点: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据此本案姜军虽回生父母处生活,但由于其未与姜汝祥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姜军法定监护人应仍为养父姜汝祥。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姜汝祥赔偿原告马力花、王英因王美国受伤后死亡造成的扣除交强险限额赔偿后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73827.5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作者: 董正远 丁忠军

 

 

转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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