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警代收赔款引发保险争议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1 09:28) 点击:7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死者的民事权利,机构和人员是否能主张,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仲裁庭认为:《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本案中的第三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现由于其近亲属尚未寻获。申请人向死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交通管理部门支付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其未提供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款的法律依据。本庭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此,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的10万元即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与法律不符。申请人向非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不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由于本案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赔偿金额尚未确定,更未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向非赔偿权利人支付的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庭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1.申请人向交管部门交纳的赔偿款是否属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申请人认为,向交管部门交纳赔偿款等于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撞死无名氏情形列为除外责任,故根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申请人则认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赔偿保险金。该款规定的“第三者”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并不包括交警部门,被保险人向案外无关联的第三方(交警)支付赔偿款不等于向死者无名氏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交警代收无名氏赔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保险赔款应待无名氏的真正赔偿权利人出现后另行主张。仲裁庭采纳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项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2.对申请人支付的丧葬费用被申请人是否应予赔付? 申请人认为,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和寻找死者亲属支出寻人启事费用780元、照相费用50元、车辆理化检验费300元、DNA个体识别鉴定费2400元、停车及驾驶费用780元、为丧葬死者支付殡葬服务费1200元、尸检费800元、卫生费及运尸费2400元,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予以理赔。被申请人则认为,对于丧葬无名氏的相关费用4400元同意理赔,其他因不属于受害第三者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仲裁庭认为,对申请人支付的丧葬费用4400元属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应予赔付;对于申请人支付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及找寻死者亲属而支付的费用4310元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可否有权代收无名氏赔款? 就该问题,笔者试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责任保险原理角度分析,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很显然,此处所指“第三者”仅限于遭受被保险人侵权损害的第三者,即受害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并不包括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而第三者为无名氏之情形,因其身份不明所致具体赔偿数额不明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亦无法确定,应待无名氏法定继承人出现主张赔偿权利后,责任保险金方可确定。因此,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无权代第三者(受害无名氏)收取赔偿款。 其次,从公权力未经授权不得干预私权利的法理角度分析,无名氏索赔属于民事赔偿权利(侵权债权),为私权,交警、民政、检察等公权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而对于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代收无名氏赔款问题,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无权代无名氏收取赔偿款。 最后,从最高院系列司法文件精神来看,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代无名氏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如: 转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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