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1 09:26) 点击:81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案情】 【分歧】 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是否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定人未出庭不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的认识,只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受质疑,就有确定无疑的证明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定人未出庭的鉴定结论没有证明力。凡是鉴定结论都必须进行质询、质证,经过审查、核实、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无法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证明力。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为了使法官正确采用鉴定结论,在立法上对审查鉴定结论作了一系列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第l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二、鉴定结论是由具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但鉴定结论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它具有人证的本质属性,由于它是专家行为形成的意见,又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须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得以确认。 三、某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对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它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能推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且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未到庭接受询问,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证明力。 综上,笔者认为,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询问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该案应采信某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尹杰婕 转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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