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10 21:49) 点击:96 |
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连会有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公司制理的法律业务,为顾问单位提供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等独特、周到的服务,让顾问单位有效化解风险,提高效益。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 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1)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通,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3)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4)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5)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1.自己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2.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3.长期经营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4.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 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企业留用利润; 2.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 4.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八、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账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入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被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十、兼并后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 企业兼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按兼并方企业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仍保留法人地位,在所有制性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按被兼并方企业原来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按所有制性质变更后适用的财政税收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兼并双方通过参股、控股形成股份制企业,其财政税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后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转自:企业改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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