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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普通证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28 22:42)    点击:221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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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出现过不同的处理方式。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实施。该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弱化了责任认定在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核心地位,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色彩,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中立地位。 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既然仅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然不必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甚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全可以像对待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庭审质证程序,由法官依照证据认定规则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这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的原因之所在。 公诉部门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必须先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的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陷于被动,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转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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