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适用探析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28 22:38) 点击:59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工伤保险条例》自 一、典型案例。付某系某物流公司保安,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的理解和适用上,即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无证驾驶行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是依法由公安机关公开执行治安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究竟包括哪些范围,这是一个不同时期有不同答案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发展,根据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不断加以调整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00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复函明确了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但未解决无证驾驶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工伤争议恰恰是由于上下班途中的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引起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为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呢?笔者认为关键要看伤亡结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何来理解这一条文呢?依据法理学中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伤亡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后果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具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对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性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因果关系有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多重认定标准。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一般应以必然因果关系为标准,即伤亡后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向性和内容的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强调必须是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直接导致职工自身的伤害才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四、完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建议与对策(一)依据立法原意,弥补相关立法衔接上的漏洞。无证驾驶行为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严的处罚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是将当时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的无证驾驶行为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的,然而随着几部相关法律的出台,在法律适用上,却不可避免的违背了当时的立法原意。因此,应尽快建立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明确无证驾驶等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方能保证法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同时在职工拥有机动车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也更加有利于职工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 (二)部门之间加强沟通、统一适用标准。对于法律法规中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解释时,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要相互征求意见,避免不同层级或相同层级的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增强法条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实践中,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避免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法律适用不统一,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统一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 (三)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工伤保护作为劳动保护的组成部分,其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该是:最大可能的保障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劳动法规定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一些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作出处理时,应当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但不能超越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信丽 王冰 转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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