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浅谈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27 22:12) 点击:24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目前,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后逃逸现象也增多,《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虽然,《刑法》及有关解释对“逃逸”的涵义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争议。笔者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即肇事行为必须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虽然发生了交通肇事,但在事故中情节轻微,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不过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肇事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民事赔偿中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还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害怕被害人的家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把自己交给警察,接受法律处理,这种情况,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行为人虽有逃跑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由于无法抗拒的理由,即当时行为人离开现场并非是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毛某在交通肇事中使被害人当即死亡,自己也身受重伤,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出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而不应认定为逃逸。 三、逃跑的界定,《解释》中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逃跑不仅仅指逃离事故现场,逃跑的外延要比逃离事故现场大,有的事故中,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逃离现场,但在把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又逃跑,这种情形与逃离事故现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与此类似的情形也应认定为逃逸,如果仅将逃逸行为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一些行为人也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从而影响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公正惩罚。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对逃逸的现象,应认真全面的作出判断,不冤枉也不放纵一个罪犯。 转自:找法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