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连会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26 13:00)    点击:133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辅助器具所花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普通”就是要求采用普通型的残疾辅助器具,不应安装豪华型。如果伤残人员安装了豪华型的辅助器具,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对于超出部分,应当由使用人自己负担。“适用”就是确实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残疾人的生活、工作能力,并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

 

   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是不同的,所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对于残疾程度比较严重以致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应当慎重,因此,应当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正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置。

 

   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的,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如果残疾人员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而本人健在,又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对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要求给予支持。

 

   残疾辅助器具费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支付,都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赔偿义务人如果请求以定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为保证权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义务人具有相应的给付能力且提供了必要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应费用。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必须一次性给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残疾器具的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指导原则如下:

 

   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是残疾人为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现有财产积极的减少,与侵权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于残疾器具费用的赔偿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结合能力和提供担保情况,明确以定金方式赔偿。

 

   关于残疾器具的赔偿标准问题,应当按照普通适用的原则确定。应注意的是,“普通适用”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标准,而是法院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对于“普通”,我们认为配置的器具应当排斥奢侈及豪华型;“适用”则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确实能够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等;二是要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从形式发展看,是否为“国产”已经不是一个限定性标准,至于具体标准可以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或由法官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自由裁量。对于更换周期或赔偿期限,可参照鉴定机构或国家正规配置机构的意见。上述标准所致的鉴定机构一般是指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实践中,存在受害人得了配置金却不配器具的情况,解决这种问题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四条规定,采取定期金的方式给付。

 

 

转自:找法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连会有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连会有律师,连会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连会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0312881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连会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保定律师 | 保定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连会有律师主页,您是第3356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