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问题与审查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0-21 17:30) 点击:115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有力的反证予以反驳,希望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其后果是,面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投诉无门,法律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公安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显然是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一方无法得到救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单独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没有适格的被告),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只有等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予以反驳。而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其责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 2、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送达15日内是不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予以救济,来防止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如果该责任认定错误,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检察院予以纠正,或在审判阶段举证反驳,经过质证后,法官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纠正后,才能释放责任人。其导致的后果一是当事人被先期关押,二是当事人被无辜追诉,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二、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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