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父亲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3:59) 点击:262 |
以父亲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产权归属 基本案情: 1998年父亲承租公房单位进行房改,父母没钱无力购房,又担心承租公房被外人买走无处安身,遂与众子女商量谁出资购买房屋就归谁。 其他子女均表示不参与,只有三女和四女争抢出资,后老人与三女四女签署协议书:房屋由四女出资四女享有居住权继承权,四女补偿三女1.5万元。 随后,四女向房屋单位交纳了5万元购房款,房管局也给老人颁发了房产证,四女也给了三女约定的1.5万元。四女一家和老人一直居住涉案房屋,二老相继去世,后四女还将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居住至今。 后三女为首,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析产,认为房屋属于父母、协议只约定了四女享有居住权继承权、但并未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已收的1.5万元只是居住权的费用。要求按当前市价继承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结合购房当年的房屋价格5万元、四女补偿三女1.5万的所占房价三分之一的比例、父母签署由四女出资并享有居住权、继承权的本意、其它家庭成员的意见等综合认定,判决房屋由四女单独继承。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 梁志强律师意见(梁律师电话13439481011): 1、房改时父母没钱和孩子们商量谁出资房屋归谁,是对房子的预处分行为 2、父亲签署协议约定:四女出资全部购房款5万元并补偿三女1.5万元,应当认定老人对房屋的归属做了处分 3、其他子女不参加继承或要求将可能继承的份额转赠四女 综上,结合四女的全部出资及装修居住情况、并考虑到当年的房价5万及补偿三女的1.5万(占三分之一)、还有其他子女的意见应当认定房屋归四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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