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心软,未依规章开除员工,反被诉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6 13:55) 点击:372 |
单位心软,未依规章开除员工,反被诉赔偿 某员工因侵占公司钱款和违规报销私人物品被单位依依规章制度报经单位工会讨论决定予以辞退。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考虑如实记载开除原因将会导致该员工的重新就业困难,于是就用其它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该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理由申请仲裁,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则以实际解除原因抗辩,并提交单位工会的讨论决定。劳动仲裁委认为,单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单位已经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该通知确系违法解除,而对单位的抗辩不予采信。 后单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对此,单位百思不解,认为自己是为了照顾员工的利益才未记载真实辞退原因,而在已经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不采信? 律师评析:目前劳动纠纷的审理是以书面证据为主的,单位首先应当证明员工已经知晓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其次单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定要依照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再次,单位要妥善管理公章,若因公章管理漏洞而让劳动者取得盖有公章书面文件也应视为公司行为,有公司承担公章管理不完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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