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11 09:14) 点击:578 |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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