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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光飞
罗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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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3-15 05:17)     点击:372

罗光飞--推荐婚姻首席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94804

手机:136 7005 9009   Email:lgf6115@163.com   QQ咨询:1550 16075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20(上海宾馆斜对面)

 
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无
过错方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因为离婚当
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虽然通过协议与对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离
婚损害赔偿权的丧失,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
书中放弃了该权利且又无法证明是被胁迫的,那就无权再主张。需要特别注
意的是主张该权利的时效是办理手续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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