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3-15 05:17) 点击:408 |
罗光飞--推荐婚姻首席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94804 手机:136 7005 9009 Email:lgf6115@163.com QQ咨询:1550 16075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上海宾馆斜对面) 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无过错方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因为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虽然通过协议与对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权的丧失,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放弃了该权利且又无法证明是被胁迫的,那就无权再主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该权利的时效是办理手续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