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再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3-15 05:17) 点击: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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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无 过错方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因为离婚当 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虽然通过协议与对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离 婚损害赔偿权的丧失,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 书中放弃了该权利且又无法证明是被胁迫的,那就无权再主张。需要特别注 意的是主张该权利的时效是办理手续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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