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03-15 05:15) 点击:303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罗光飞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994804 手机:136 7005 9009 Email:lgf6115@163.com QQ咨询:1550 16075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上海宾馆斜对面) 尽管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除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其实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离婚诉讼一审中如果同意离婚的,可以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即提出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