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用于抢劫如何认定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6-09-01 13:17) 点击:72 |
为实施抢劫,盗取机动车,实施犯罪后将机动车遗弃,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寻回被盗车辆并归回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此类案件应如何认定。一种观点是认为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盗车辆并未真正丢失,应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作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从《解释》规定中第(三)项可以看出,如果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意识方面,有送回的意愿,并客观的实施了归还的行为,并未给失主造成损失。二是这里的“丢失”如何理解,作者认为,这里的丢失是对失主而言的,是一种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状态,虽然最终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业主,但仍不能阻碍失主对于财物“丢失”这种状态的发生,而且这种“没有丢失”也只是一种可能,而如果犯罪份子主动送回,将是一种“必然”。所以犯罪份子将用盗窃车辆遗弃,虽被公安机关追回,但仍应认定是“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情况。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