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郭继鸿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事故车主正确处理事故的方式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9-02 04:15)     点击:281

  杨先生车辆在快速路上发生事故后,他将车辆启动后挪至辅路,结果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发动机损坏赔偿。为理赔,投保人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交通事故赔偿中心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10000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700元。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其不予赔偿。   后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律师提醒: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郭继鸿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继鸿律师,郭继鸿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郭继鸿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5311553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郭继鸿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济南律师 | 济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郭继鸿律师主页,您是第394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