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李超
李超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2101201010889084
  • 资格证号:
  • 地区:辽宁-沈阳
  • 手机:15840292424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超律师的网站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视为协商解除”是否有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12-14 08:00)     点击:273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视为协商解除”是否有效?

问题: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调整其岗位和薪资,劳动者不能接受的应在调整后3日内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民诉证据规则》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上述约定应属无效

理由:1、有逃避责任规避法律之嫌。向失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以降低薪资,增加工作强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再以视为协议解除的约定来规避应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2、有恶意磋商之嫌。合同的解除关涉劳动者重大利益。应给双方充分协商的机会。

发表评论
李超: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李超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