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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处理不当引发刑事犯罪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5-29 11:41)     点击:1010

摘要:公司高管人员认为所在公司拖欠其薪酬时,有的会直接将所掌握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以抵偿拖欠工资;有的会要求公司补偿工资,否则拒绝退还所掌握的公司财物。殊不知,一旦公司报案,上述两种高管人员行为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出现上述情况时,根据公司是否为国有,高管人员涉嫌的罪名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非国有公司高管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高管可能涉嫌贪污罪。

公司高管人员若因劳资纠纷出现上述情形,因其涉及的金额较大,往往会被处以较重的刑罚。

 

【风险类型】刑事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刑法

【争议焦点】是犯罪行为还是正当的权益维护

【关键词】劳资纠纷  侵占己有

【前言】 

                        谨慎处理公司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职务侵占罪相近的罪名是贪污罪,两者对于犯罪行为的描述几乎一致,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为便于表述,下文所涉人员均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所涉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及单位的工作人员,则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基于高管人员对于公司的重要性,通常公司会为高管人员提供优厚的待遇并配备专车、专房或提供其他物质便利。同时,高管人员基本都具有对于公司某一领域的管理权,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现控制公司财物。因此,高管人员自然的就具备了“职务侵占罪”要求的“职务上的便利”、“本单位财物”两大条件,只要在处理公司财物过程中有所不当,使财物脱离了公司掌握,且所涉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则很容易被认定“非法”和“占为己有”,进而也就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最终遭受刑事处罚。

高管人员涉及职务侵占罪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直接侵占自己出资公司的财产。

部分高管人员作为公司成立的创始人,会在公司具有一定股份,兼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因此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因为是我出的资,公司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在公司的财产与个人财产彼此独立的情况下,按照支配个人财物的方式使用公司财物,很容易涉嫌职务侵占。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司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公司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例如:销售经理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私自将产品提价并将差额款项据为己有。

三、因为劳资纠纷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财物。

高管人员因为公司没有及时发放奖金,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奖金时,采取扣留公司财务方式抵偿自己的损失,这样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时往往会出现疑惑: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奖金,我实在没办法了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扣留公司财物,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

此种情形明明是公司欠薪在先,高管人员维护自身权益行为反而构成犯罪成为近些年来常见现象,也令因此而入狱的高管人员难以接受,本文将予以细致分析。

 

【案例回顾】 

北京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恒通公司”)是于20017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准成立,张某于2000年起一直担任恒通公司总经理直至20035月离职,张某在离职时,认为恒通公司欠其 10多万元的奖金没给,于是其就开走恒通公司配给其在任使用的轿车(当时轿车价格为13万元),并将开走轿车的事情其告诉恒通公司董事长王某和其他股东了,表示恒通公司给其奖励,其就把车还给恒通公司。之后张某与恒通公司未再就劳资争议及轿车问题进行协商,张某一直未退还该轿车。20056月,恒通公司就张某拒不返还轿车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张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张某系在劳资纠纷中自行救济及行使留置权,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在于张某硬性侵吞恒通公司轿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其与恒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纠纷,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即使恒通公司确实拖欠奖金,张某也应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离职后拒不返还恒通公司轿车没有合法理由,其占有轿车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张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案例剖析】 

劳资纠纷中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当张某认为公司拖欠其奖金时,其是否有权扣留公司轿车。法院认为:

一、张某只是单方认为恒通公司拖欠其奖金,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扣留公司轿车合法性存在问题。

 二、张某硬性侵吞恒通公司轿车,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至于其与恒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资纠纷,不影响对张某行为性质的定性。

三、即使恒通公司拖欠张某奖金,张某完全可以采取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劳资纠纷问题,扣留轿车不能视为合法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此,张某的扣留轿车的行为并不因存在劳资纠纷而与其他职务侵占行为有所不同,存在劳资纠纷也不是张某免责的理由,张某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律师观点】 

对于因为劳资纠纷导致的职务侵占,律师一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高管人员扣留公司财物属于行使民事权利

高管人员采取诸如扣留轿车、拒绝退还配发电脑等财物的行为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劳资纠纷中,公司和高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高管人员向公司交付“劳动”,公司向高管人员支付报酬。高管人员提供了劳动后,公司没有支付相应报酬,高管人员就转化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按照留置权的法理理念,高管人员作为债权人留置财产以受偿自己的债权合情合理合法。既然高管人员行使的是民法上明确规定的留置权,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高管人员没有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职务侵占是以职务为便利,本属于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侵占过程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劳资纠纷中,高管人员通常会主动告知公司其扣留财物的原因及解决方式,一般也不会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公司能够按照其要求解决劳资纠纷,就会退还公司财物,即扣留财物目的是为了讨薪,扣留财物扣留行为不具有隐蔽性,不应认定为侵占公司财物。

三、高管人员扣留公司财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高管人员扣留公司财物行为虽然存在有不规范之处,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涉及暴力因素,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依据《刑法》总则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同本文案例中的法院观点一样,多数法院会认定劳资纠纷中扣留公司财物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为了充分避免高管人员成为法院有罪观点的牺牲品,律师还是提醒: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解决劳资纠纷方面越来越完善。公司高管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员,应当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使用上述案例中的不正当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使纠纷真正得到解决,自己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而且在客观上也能降低由劳资纠纷引发职务侵占的可能性。

 

【相关延伸】 

作为高管人员,为避免因劳资纠纷产生刑事责任,首先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全面细致约定薪酬情况,并可以在违约责任处加大公司不按约定发放薪酬的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在日后出现劳资纠纷时,可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制裁公司,不用采取极端措施保证自身权益。

其次,当与公司在劳资方面产生争议时,即使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应通过提出劳动仲裁及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采取控制公司财物的方式挽回损失或作为谈判筹码,即使采取了通知公司、不办理财物过户等自认为妥当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已经将类似情况视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万一因解决劳资纠纷不当导致公司刑事报案时,应尽早足额退还扣留的公司财物,并向办案机关说明原因,争取获得较轻处罚。

 

                                                            作者:李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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