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0-14 11:54) 点击:236 |
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 相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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