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将出台新版旅游合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16:02) 点击:339 |
5月1日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3个多月以来,对旅行社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版《旅行社条例》、规范旅游市场文明秩序,日前,宁波市旅游局在借鉴其他省市旅游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旅游市场实际情况,制订了《宁波市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和《宁波市出国(境)旅游合同(2009版)》,并将于9月初正式发布实施。 与旧版相比,新版旅游合同对旅行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游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更透明、更实际的规定。《合同》明确告知游客行程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等事项,这使得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责任归属将更加明朗化,有效降低纠纷事件发生概率。在众多旅游纠纷中,交通、用餐、住宿的标准问题一直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争议的热点。新版《合同》明确规定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用餐与约定餐标不符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餐费与实际餐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相应的导服费,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等。 此外,针对老年团,《合同》新增了“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条款,明确指出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状况,特别应填写根据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某些旅游活动的情况;旅行社及其导游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在起居、饮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顾;但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无合适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旅游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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