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6警察杀人案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1-14 14:11) 点击:1771 |
栏目名称:法眼看经济 主 题:从6警察杀人案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嘉宾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叶庚清 本期策划:赵颖 本期介绍: 2004年,下岗职工李胜利在河南周口一派出所被6名警察打晕后从3楼扔下坠亡,6名警察伪造李胜利跳楼现场。近日,最后一名落网的原女警在河南扶沟县法院受审。本案中李胜利的被自杀虽然非常明显,但需要一系列证据证明,所有的证据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医鉴定,而该案情突出的特点恰恰也是法医鉴定。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经济】叶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庚清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庚清,很高兴再次参加咱们的《法眼看经济》节目。 【法眼看经济】在6警察杀人案中,三次司法鉴定因力证被害人李胜利的“自杀”而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司法鉴定?请叶庚清律师先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叶庚清律师】好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在这里我有必要提出一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其表述为“鉴定结论”,但就我本人而言,还是比较认同“鉴定意见”的说法。作为一种证据,鉴定意见只是一种意见,本身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认定,将其称之为“结论”容易让人误解,因此“鉴定意见”的表述较之“鉴定结论”更能反映该证据的本质属性。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规定,司法鉴定主要分为下面这几类:法医病理类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这次在6警察杀人案中,三次“力证”被害人李胜利属于自杀的司法鉴定就属于前边提到的“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检”。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组织切片观察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者推断。法医病理鉴定主要包括: 1.死亡原因鉴定,是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外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 2.死亡方式鉴定,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死亡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得多,因为需要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才能作出判断; 3.死亡时间推断,是指人死后到实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实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4.致死物认定,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5.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即推断死者损伤时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 6.死后个体识别,即通过骨骼、牙齿、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司法鉴定虽然是由人提供的诉讼证据的一种,但它不同于其他由人提供的诉讼证据,诸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因为鉴定人没有亲自感知案件情况,他只是针对案件事实中一些专门性问题,依据科学技术方法作出解释和判断,并不是对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回忆。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司法鉴定针对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例如鉴定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是用什么工具将人杀害进行鉴定,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鉴定。 第二,司法鉴定针对的是专门问题,而非一般常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所涉及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一般性的常识问题,人们凭借一般常识或者推理就能解决;另一个方面是特殊性的专门问题,必须经由专业人员凭借专门知识和有关技术设备加以认识和解决,因此鉴定人对案件有关专门问题所作的鉴定及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认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司法鉴定只是一种仅供参考并可疑的诉讼证据材料,而非对案件事实作出的不可质疑的最终结论。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由专业人员针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问题凭借科学技术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超出了办案人员的经验和一般认识能力,确实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并对他们产生重要影响。但即使如此,它仍然是一种仅供参考并可质疑的诉讼证据材。更何况司法鉴定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内容,而案件事实包括很多方面,涉及很多证据,不可能仅凭司法鉴定作出认定。 【法眼看经济】本案中,法医鉴定从市提高到省一级,又提高到司法部一级,对于这三级鉴定的结果我们暂且抛开不谈。很多网友想知道的是,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与行政级别是否有关?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实务上如何处理? 【叶庚清律师】鉴定意见(结论)与行政级别无关,但是以后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改进。例如,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京召开的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司法活动中的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大,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此背景下,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消弭鉴定纷争,有利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推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法眼看经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外还包括哪些?鉴定机构的性质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无影响? 【叶庚清律师】首先帮大家纠正一个误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难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国家专门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置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院是审判机构,如果审判机构根据自己得出的鉴定结果来认定案件事实,难免会先入为主。至于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为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法律强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最后说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只能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且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样才能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那么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内部可以设置鉴定机构,还有没有其他的主体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呢?答案是肯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且较为严格地规定了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法人应满足的条件。由此可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例如,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要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等等。因此,只要是合格的鉴定机构,不论性质如何,对鉴定意见(结论)的效力没有实质的影响。 【法眼看经济】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最极端的就是2005年的黄静案了。当时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局、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南京医科大学、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中山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家鉴定单位的13名以上的法医对“黄静案”作出了5份尸检报告书、6份死亡鉴定报告书。对于这种“多头鉴定”现象您是怎么看的? 【叶庚清律师】多头鉴定反映出我国的司法鉴定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不管是管理体制还是工作机制,以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在此前提下,由司法部牵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任务已经较好完成。遴选出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总体合理,基本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所包涵的全部鉴定类别和主要鉴定事项。 【法眼看经济】回到今天这个案子,我们知道被害人李胜利的家属是申请尸检的,那么作为被害人的亲属是否有权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国法律有无这方面的规定? 【叶庚清律师】在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下,辩护律师尚不能直接启动鉴定活动,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法定情况下,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请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包括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另外明确一点,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通过双方协商共同推举出鉴定机构。而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是侦查机关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类型。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常见的故意伤害罪,需要构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程度才能立案,因此侦查机关必须要先鉴定伤情,根据鉴定意见(结论)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从而启动刑事司法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也就是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不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侦查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法眼看经济】我们要申请司法鉴定应在何时提出比较好?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不可以随时申请? 【叶庚清律师】肯定是伤情稳定或者脱离危险以后尽快做。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随时申请侦查机关进行鉴定。 【法眼看经济】司法鉴定在鉴定期限上是如何规定的?有无延期的情况存在? 【叶庚清律师】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需延长,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时。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眼看经济】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法律上有何救济措施? 【叶庚清律师】正因为鉴定意见(结论)不是绝对客观准确的,可能会因为各种主观因素而不符合实际,以至于影响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定。而在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都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任何一方认为鉴定意见(结论)有错,提出申请,侦查机关都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或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也就是说,当事人也可以再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 【法眼看经济】从6警察杀人案我们可以看出司法鉴定对整个案件进程的影响。那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需具备哪些要素? 【叶庚清律师】如前所述,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专业人员针对专门问题凭借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出具的诉讼证据,无论在普通人心目中还是在司法人员心目中,其证明力往往被认为大于其他证据,印儿更容易被采信。然而理论和实践都表明,鉴定意见同样也会发生错误,而且一旦发生错误,其对案件认定处理的负面影响比其他证据还要大,因此我国法律对于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是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坚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眼看经济】有不少网友认为,只要有钱,什么样的鉴定都可以做出来,司法鉴定受人为因素影响太重。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叶庚清律师】我国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及鉴定程序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就是为了实现司法鉴定的真正目的,得出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这种公正,不是绝对的公正,更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司法鉴定。这也正是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一个重点,怀疑一切,包括专家的鉴定意见。 作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会在办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运用,包括对鉴定主体、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以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法眼看经济】最后再问一个网友们比较关心的问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一般如何收取?应由谁来承担? 【叶庚清律师】鉴定费用因鉴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聘请鉴定机构,计入办案成本,由国库开支。 【法眼看经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叶庚清律师】司法鉴定关系到案件的事实与否,很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因此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要高度重视。 作为辩护律师,不仅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本身,更不能忽视了扎扎实实、认真细致的审查证据工作。只有通过当事人以及广大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发现刑事辩护中的诸多问题,进行才能知道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法眼看经济】再次感谢叶庚清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叶庚清律师】这个节目举办以来,受到大量的网友关注,我也收到很多来信以及电话咨询。希望以后节目中可以适当增加节目的互动性,把视角对准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让他们参与其中,为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向社会呼吁,这样可以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我们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普及面,再次感谢《法眼看经济》栏目组及广大网友的支持。 【法眼看经济】再次感谢叶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叶律师的电话(13911080234)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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