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运用的含义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10-19 10:43) 点击:1455 |
刑事证据的运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证据的运用仅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运用已收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或者支持自己的辩护主张的过程。其主体仅限于控辩双方,行为仅限于法庭上对证据的运用。广义的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证实、指控和认定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证据的全过程。 刑事证据运用有下列特征: 第一,刑事证据的运用主体主要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辩护人。主体不限于控辩双方,还包括侦查机关、法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等。 第二,刑事证据的运用过程贯穿于全部诉讼程序。 第三,刑事证据必须依法运用。刑事证据的运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形式、标准来进行。刑事证据运用的对象为证据,这里的证据是广义的,即不仅包括具备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三性”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包括不具备“三性”的非法证据或不真实的证据,这里的证据实际上为证据材料。也就是说,由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个回溯历史的过程,在证据的运用一开始并不清楚哪些证据材料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是否真实,只有随着证据运用的展开,情况才渐渐明朗,案件事实才逐渐浮出水面,这时才能排除不合法、非相关、非真实的证据材料。但是,从证据运用的一开始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运用证据。 第四,刑事证据运用的方向必须是证明案件事实。运用刑事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的客观情况,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事实由于发生于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着它不可能重演。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扮演的是一个“历史学家”的角色,要揭示过去发生的客观真实,都需要借助于证据,即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必须借助于推理、推论和推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管不同的主体对证据的运用情况可能不同,如控辩双方可能从不同的角度来运用证据甚至就同一案件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但双方的最终方向都是一致的,即要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是否存在,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使诉讼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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