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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原因答复应精准化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0-12-22 12:49)    点击:325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刑事诉讼开启的大门。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来说,法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向侦查机关提出控告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一种手段。法律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审查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也要求侦查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告知控告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便其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笔者在自己所代理的众多刑事控告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通常都以“没有犯罪事实”的理由答复控告人。笔者认为,侦查机关这样的答复过于宽泛,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法律指引、平息怨恨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公民与司法机关的对抗。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时从犯罪事实和构成要件定性两个层面给予控告人更为明确和细化的答复。

首先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精确答复控告人不予立案的原因符合法律当然解释和文义解释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不难发现,不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检规则》都对控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性措施,要求侦查机关向控告人明确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公安部规定》虽未明确说明,但也应当依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通过答复,让控告人清楚地知悉其控告不被立案的原因和依据,更好的理解侦察机关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也有助于控告人更好地了解实情、理解法律,使其心服口服,使控告人清楚地了解其与侦查机关的认识分歧所在,更好地指引控告人在下一阶段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信赖感。

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却常常仅用“没有犯罪事实”这种千篇一律的程式性答案答复控告人,完全使得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付诸东流。依照法律,所有不予立案的案件当然就是侦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或是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的案件,这本就是依据不言自明的废话。控告人向侦查机关提交相关事实材料提出控告,而侦查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控告人需要了解的恰恰是侦查机关认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原因。“没有犯罪事实”这种套话说了也等于没说。侦查机关只有精准答复控告人彼此之间的分歧所在,才能使这一答复真正具有实际价值。

其次,对控告人精准答复也是控告人进一步复议、复核、申请立案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规则,控告人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复核和申请立案监督。但要想更为精准有效的通过上述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犯罪事实和构成要件定性两个层面准确知晓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必要的前提。

一方面,若控告人在收到侦查机关的准确答复后,认可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理解了不予立案的原因,则便可以放弃进一步无意义的的复议、复核,也有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另一方面,若控告人不认可的不予立案的理由的,也可以针对该理由在复议、复核、立案监督程序中进一步补足材料,提出自己的申辩和意见,使得程序更高效也更富实际效果。在现实中,进入到复议、复核程序后,复议、复核机关便会收到初查部门的全部材料和完整意见,但却一般不会再次听取控告人的意见和申辩。只有在不予立案决定中作出精准答复,控告人才能在复议复核申请中作出有效申辩,复议复核程序也才能更行之有效。

尤其是在原公安机关进行复议程序中,原不予立案的决定本就经过原机关法制部门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往往执行复议程序的部门就是公安法制部门。换言之,复议程序本就是公安法制部门对自身已经认可的立案决定进行二次审查。若前期侦查机关不能将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精准答复,控告人便无法在复议程序中作出有效补足和申辩,复议程序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此外,侦查机关对控告人的精准答复也有助于化解积怨,更好的指引受害人通过合法且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司法工作也不断在强调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侦查机关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僵硬而程式化的答复让上述目标完全无法实现,摆在人民群众面前的只有一副冰冷而傲慢的面具。司法机关只有设身处地站在控告人的角度,给与其精准的答复,辅之以耐心而细致的解答,才能让控告人心服口服。纵使控告人依旧不能赞同侦查机关的决定,他也能感受到司法机关的认真负责和平等尊重的态度,才能合法有序的申请下一步的复议和复核。通过此举,让控告人清楚地知悉其控告不被立案的原因和依据,更好地理解侦察机关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也有助于控告人更好的了解实情、理解法律,使其心服口服,也能使控告人清楚地了解其与侦查机关的认识分歧所在,避免其将委屈和怨气转嫁到司法机关身上,更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它虽然距离最终的定罪量刑十分遥远,但丝毫不可谓不重要。侦查机关通过立案审查程序将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启动侦查程序进行追究,将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挡在刑事诉讼的大门外,使无辜之人免受刑事侦查之苦。在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今天,刑事立案程序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的当事人在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时,遭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司法机关只有放下身段,认真细致的从犯罪事实和构成要件定性两个层面向控告人答复不予立案的精准原因,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也有助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真正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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