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叶方荣
叶方荣律师
北京 海淀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叶方荣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二审期间还能要求赔偿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8 11:24)    点击:237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有权利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一审时忘记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叶方荣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股权转让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叶方荣律师,叶方荣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叶方荣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1156509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叶方荣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海淀区律师 | 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叶方荣律师主页,您是第1979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