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一家三口人和我父母共同居住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国家公租房内,该房屋的户口簿上共有5个户口。
2001年该地块的公租房动迁,我弟一家按5个户口计算在异地安置了一套三室二厅的新公租房。
后我弟把这三室二厅的公租房按当时国家政策,出钱购买该房屋,使这房屋从公租房性责成为私有产权房。
当时购买时有个政策,购买人的工龄越长,出资的钱可以少付,我弟用我父亲40多年的工龄计算买下了该房屋。按当时购买售后公房政策,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一栏只能填写一个人,我弟就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当时政策是产权证只许写一个人的姓名,但前提是必须要家庭中有户口的人同意签名购买,才能使这居住的公租房性质成为产权房。
请问律师:我父母有没有这产权房的份额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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