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申诉再审案件立案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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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4-22 16:14) 点击:366 | ||||||||||||||||||||||
申请申诉再审案件立案指南 一、民事案件申请申诉再审 (一)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1. 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2. 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5.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本院对下列申请再审情形裁定不予受理 1.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2.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3.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4.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述2-3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申请再审主体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再审期限 1.当事人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认为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行为已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 3.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4.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六)申请再审的法院: 1.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未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1)当事人都是公民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可向本院或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分别向本院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受理。 (2)当事人一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应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再审案件缴费 一般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本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申诉再审 (一)可申请再审申诉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申请再审申诉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提出申诉再审期限 申诉人对本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予以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诉的,本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本院处理的申请再审申诉情形: 1.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未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2.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 除此之外,应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应提交的材料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准备的材料外,还应签署诚信申请申诉再审承诺书,现对申请申诉再审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只可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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