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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什么是盗窃罪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7-01 00:05)    点击:554

律师解析什么是盗窃罪

 

一、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人们能够控制或者占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表示财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也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窃取的行为。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在取财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并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应跟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入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是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有的地方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了本地执行的数额标准,如广东省规定为1000元)。所谓多次,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在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者盗窃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管理的财物,而仍然窃取占为已有。

三、盗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的盗窃犯罪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罚:
    l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
、全部退赃、退赔的;
    3
、主动投案的;
    4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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