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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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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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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强奸罪二审改判缓刑 盈科律师建议推动未成年普法宣传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1-17 04:43)     点击:591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下旬,姜某某、孙某某、冯某、李某某、石某等一帮未成年人在一处民宅内喝酒,酒后在姜某某的提议下,将姜某某的女朋友赵某某衣裤强行扒下,采用捂嘴、按胳膊、压腿等手段,在李某某、石某的帮助下,姜某某、孙某某、冯某与赵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发之后,赵某某并未报案。2009年5月6日一名因涉嫌强奸的未成年人在看守所内为了立功,向看守所内民警检举了石某某等五人。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于2009年8月21日,以石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构成强奸罪向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认定石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2月20日石某的父母带着一审判决书找到我所苏宏鑫律师。经两位律师认真研读一审判决书及详细的询问了与该案有关的一些情况后,决定接受石某父母的委托。考虑到案发时石某未满16周岁、系一名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初犯、自首、帮助犯等因素,决定为石某做罪轻辩护。苏宏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该案作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后,立即着手制作刑事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并先后多次到某某看守所去会见石某,对该案做进一步的了解,最终形成了一整套的辩护思路。由于该案二审不再开庭审理,苏宏鑫律师制作了一份详尽的辩护词递交至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并多次向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阐述对该案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看法。着重强调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教育、挽救、感化”的人文关怀方针,对该案石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010年4月21日,北京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二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石某缓刑三年。石某的父母在得知这一结果后,十分满意,对苏宏鑫律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与肯定,并向二位律师赠送锦旗,以表达对二位律师的感激之情。
    律师建议
    面对未成年的被害人让人心痛,面对未成年的被告人也让人痛心。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引导、援助、教育、警示的工作机制。推动法律进校园,法律进课堂,法律知识竞赛,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由学生当法官、公诉人、律师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使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的合法利益都得到切实的保障,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承办律师苏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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