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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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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变卦不愿成婚,我可否讨回订婚钻戒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8-08 01:31)     点击:172
2008年5月,林先生在朋友介绍下,与王小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10个月后,俩人开始谈婚论嫁并订婚,也确定了结婚日期。谁知,订婚后王小姐突然对林先生说,由于家庭的反对,结婚已不可能,并要求立即终止双方的恋爱关系。林先生想方设法却始终不能挽回王小姐的心,无奈之下,林先生提出:10个月的恋爱期内,为王小姐花去了很多金钱,订婚那天还给了王小姐一枚价值两万多元的钻戒。现在花去的钱就算了,但是要求王小姐返还订婚钻戒。王小姐却认为,钻戒是林先生赠与给她的,不能反悔,无权再要求返还。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恋爱期间将自己的财物送给恋人,是一种婚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除了有赠与人要赠与钱物的意思表示外,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钱物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了财产,赠与合同就成立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受赠人了。一般来说,婚前赠与行为,一旦将财产交付给对方后,就不得反悔,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是符合两种情况的婚前赠与,应当返还。一种是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索取方应当返还;另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也就是说这种赠与附随了“你要与我结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变卦不肯成婚,则应当返还财产。

    林先生给王小姐订婚钻戒正是属于附结婚义务的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凡是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林先生给与王小姐的是订婚钻戒,这种赠与附了“结婚”的义务,而现在王小姐不同意结婚,那么钻戒当然应当返还,如果王小姐执意不愿返还,林先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与合同,返还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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