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谈姑娘县城打工发生事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就高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7-19 12:53) 点击:164 |
2011年7月15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某赔偿款161062.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冯某某。 事情的主要经过:2010年10月24日15时10分,被告周某驾驶豫P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102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102省道117KM+500M处(河南省扶沟县境内)时,由于偏左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冯某某(女)相撞,造成原告冯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冯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冯某某被立即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1年1月15日出院,共住院83天,花费医疗费14294.46元,出院诊断为:1、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左)、鼻漏);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继发性视神经损伤(右眼);4、脑挫伤;5、颌面部多发骨折,颌面部皮肤挫裂伤;6、左下肢皮肤挫裂伤。原告冯某某住院期间由其父母陪护,原告及其父母均系农村户口。原告冯某某和其父亲冯某从2009年2月开始一直在聚龙科技(扶沟)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冯某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原告父亲冯某的月工资为1600元。原告及其父亲在扶沟工作期间在扶沟县城关镇北大街新华路164号租房居住,月租金500元。2011年3月9日,经本院委托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冯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原告冯某某的全视野缺损,残留少量视面,属八级伤残;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鼻漏)属十级伤残。2010年3月2日,被告周运集团扶沟公司在被告人民财险扶沟支公司处为被告周某驾驶的豫PD****号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3日0时起至2011年3月2日24时止。同日,被告周运集团扶沟公司在被告人民财险扶沟支公司处为豫PD****号客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3日0时起至2011年3月2日24时止。被告周某所驾驶的豫PD****号客车与被告周运集团扶沟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发生原告冯某某被车撞伤的交通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在公路上偏左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造成的,对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周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周运集团扶沟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单位,依法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扶沟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足以得到赔偿,故被告周某和被告周运集团扶沟公司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虽然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原告在县城工作且其经常居住地在县城,其主要生活来源来自于县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对原告冯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险扶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