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食言毁离婚协议 法院依法判履行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7-11 12:50) 点击:244 |
离婚时大多数人都希望“好合好散”,房某与舒某离婚时也做到了“好合好散”,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然而大煞风景的是,舒某却不肯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被前妻房某告上了法庭。 房某与舒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签写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对夫妻共有存款10000元进行分割,各分得5000元,由舒某自 2010年6月份起,在5个月内分5次付给房某。6月底,双方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7月,舒某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了1000元给房某。出乎房某意料的是,此后舒某对尚欠的4000元竟不付分文。 为追索4000元财产,2011年5月5日,房某将舒某告上了法院。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某与舒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依照民法通则第 84条、第106条的规定,芷江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判决,由舒某给付房某共有财产分割款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你身边的法律顾问李群律师,善于处理各类公司纠纷、房产、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及各类民事经济类纠纷等,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二个方面规避客户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用专业的服务为您解决法律问题;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QQ:43903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