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丈夫无能力还款 法院追加其妻还款有法可依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7-08 12:20) 点击:265 |
张某与李某于2001年3月合伙办厂。经营一段时间后,因故解除合伙。2003年元月两人简单结算,李某欠张某近2万元,均在结算明细单上签了字。不久,李某对结算情况提出异议。2003年9月,两人共同申请,要求对合伙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鉴定。期间,鉴定人员组织双方听证,对无争议的部分予以确认,有争议的账目有3笔,均为李某经手。鉴定人员要求李某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到期后,李某未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于是,鉴定部门依据现有的证据,作出了李某欠张某2万余元的鉴定结论。鉴定送达后,李某未申请重新鉴定,2004年、2005年,李某两次给张某出具了便条,答应还款但心里不服,要求找有关部门解决。李某以有两笔货款系张某收回但鉴定中未体现为由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无证据佐证被驳回。张某凭鉴定结论,起诉李某偿还欠款。一审判决李某应偿还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之后,李某以已经取得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法官到出具证据单位找证人核实,该证据证明的内容的确存在,庭审中,因分歧较大无调解基础,再审判决李某偿还张某1万余元。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张某申请执行。因李某系下岗职工,且无固定工作,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之妻王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一部分已用于家庭生活等,张某申请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遂将李某之妻王某追加为被执行人,王某未提出异议,现该案正在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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