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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可否要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3-28 01:11)    点击:823

【案情简介】
       2011
3月,张先生与钱女士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做了如下约定:双方离婚后均自愿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离婚后,钱女士带着儿子继续住在此房屋中,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则搬到了单位的集体宿舍。不久,钱女士再婚并到再婚配偶处居住,而此时的张先生恰逢单位改制裁员,被裁员后其搬出了集体宿舍导致无房可住生活困难。这是张先生便想到了当初留给孩子的那套房屋,便找钱女士协商想搬到该房中暂住,被钱女士断然拒绝。之后张先生找到律师咨询可否要回当初留给孩子的房产,已解决自己现在的困难。
【律师分析】
    律师听了张先生的介绍后,觉得张先生与钱女士离婚时将房产留给孩子的表示应该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所以要判断张先生能否要回房屋需理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当初张先生与钱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所达成的赠与意向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与钱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自愿将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房屋产权是否转移。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发生变动应该依法变更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该案件中,赠与的房屋并没有过户,因此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更。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房屋没有变更到孩子的名下的情况下,张先生是可以随时撤销该房屋的赠与的。但是律师同时提醒张先生注意另一个问题,这套房屋是张先生与钱女士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的财产,因此如果撤销的话,张先生也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即一半的房产份额行使撤销权。

    经过律师的详细分析,张先生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取得了相关的证据,将案件诉讼到了法院。

【案件结果】

    最终该案经过几次开庭审理,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该套房屋由张先生和其孩子共同所有,房屋最终登记在了张先生和孩子两个人的名下,张先生自然也就又回到了该房中居住。这样的结果既彻底的解决了张先生的困难同时又维护了双方的亲情,几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律师感言】

    准确详尽的法律分析和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以及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但能很好的打赢一场官司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承办律师:乔传浩律师     咨询热线:15822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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