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及管辖原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39) 点击:273 |
【涉外海事】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及管辖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前的保全请求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保全请求则应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第二,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 (2)海事请求保全的担保。 (3)对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审查。 (4)对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裁定。 (5)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执行。 (6)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解除。 (7)海事请求保全与诉讼 (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及其责任 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