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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的变更及救助方的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38)    点击:267

  海难救助合同的变更及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来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一)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二)救助方的义务

  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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