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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及订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37)    点击:353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及订立

  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台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来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二)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台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恬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教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三)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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