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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8 03:23)     点击:252

  民事起诉状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xx县xxx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本诉状一式 二 份

  证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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