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及其生效要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7 17:28) 点击:1206 |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及其生效要件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其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①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②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③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①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②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份标的为股权的特殊合同。协议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备: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该条赋予了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的权利,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同时也规定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经的程序,规定了其他 股东在转让时权利义务。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是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由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没有条件限制,没有争议,在这里不作 论述了。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是不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必经程序?不经此程序,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倾向性认为签订转让股权的协议是存有瑕疵的合同,以此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比较符合情理。 有限责任公司又 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明显的人合性体现在 各出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公司维系的基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主要是股东间集资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开性,股东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拥有 股权的股东一般也拥有公司的经营权,因此,股权的转让必然会影响原有的信赖合作关系及公司的经营运作,牵涉到其他股东将来的权益。另外,根据股权理论,股 权包括股东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自益权(如股息、红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兼为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权(如投票表决权、对董事起 诉权)。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的权利也就随之转让了附载其上的自益权与公益权,就必然涉及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股东之间的紧密的信赖关系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同时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持续、效率经营,公司法上规定了股东转让程序要件,也赋予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权利义务,这即是该条款设立的本 意。 公司法第35条规定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必经程序性条件:征求全体股东的意见。如果股权发生转让,但未履行该程序即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有征求全体股东的法定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股权一般不会立即移转,需要一定时间办理权利交接、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才正式完成股权转让。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和签订股权协议是有一定区别的。条文上规定的是股权转让程序性要件,没有明确规定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之一,即没有要求在签订协议时必须要求股东会对股权转让形成决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股东是可以在未征求全体股东意见时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转让协议。该条款不是签订 协议时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没有征求全体股东意见的情况下,并不导致协议的无效。股东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之前,原则上没有征求全体股东意见的法定义务。 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我认为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从物权角度分析,股东对所持有股份是所有者,享有完全物权,也就是说对其股份享有占有、处分、收益、使用的权利。股东作为股份的合法所有 者,当然可以自由处分其股份。但是由于公司股份的特殊性,转让股份也转让附载其上的权利,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基于这一点,法律对股权转让即处分行为作了程序上的限制,我认为股东还是缺乏完全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股东在征求全体股东意见后,才取得股权完全自由处分的权利。股东在没有取得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或不同意又不购买,应视为没有取得完全自由处分权。这时股东对外签订处分股权的协议是存在瑕疵,协议另一方可能取得股权,也可能协议根本不能履 行。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征求全体股东意见,协议存在瑕疵。在签订协议后,股东在完善程序要件即召开股东大会征求意见时,会遇到两种情况:第一种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或实际上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瑕疵消除,协议符合公司法,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股权可以对外转让;第 二种是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要求购买转让的股权时,瑕疵已阻碍到协议根本无法履行,达不到协议签订的目的,我认为此时协议认定为无效妥当些。假若此是还认 定为协议有效,有效就要受法律保护,包括协议的履行也受法律保护,可是其他股东却可依法行使权利(以未征求全体股东意见为由阻碍股权向外转让)阻止协议的 履行,这是相矛盾的。鉴于上述两种情况,协议效力不同,符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因此把转让协议签订时在没有征求全体股东意见时定性为可撤销合同更为妥当 些。 在协议签订后,股东不征求股东意见直接转让股权,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必经程序,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协议仍属可撤销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其他股东仍不行使撤销权,协议瑕疵消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须要说明的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中,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这方面问题也是这么定性的。虽然只是意见稿,已代表最高院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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