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民律师:诉讼路上30载,律师支招解疑难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12 16:13) 点击:705 |
诉讼路上30载,律师支招解疑难 王树民律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白X杰因与白X路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于1980年4月将白X路起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1月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做出(1980)法西民字第37号一审判决书,判决“双方争议的宅基地归被告白X路使用……”,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1980)民上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980年11月3日法西民字第37号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并同时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函告“此案属于落实政策范围之内的问题,应由其它有关部门统筹考虑解决为妥。故撤销原判,原卷退回你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据此将此案转到石家庄市桥西区落实政策办公室。于是白X杰找到了时任统战部长的王凤歧,但没有处理结果。时至1981年4月1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突然做出(1981)法西民字第18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争议的宅基地归被告白X路使用……”,其不服此判决,于1981年4月29日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15日做出(1981)民上字第5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又于判决送达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直到1985年5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做出(1985)民申字第10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再审。其仍不服,再次申诉,1988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1987)民申字第41号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诉。之后的几年间,其继续申诉。2006年11月时值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大接访活动,其再次申诉,省高院于2008年4月做出(2008)冀民一申字第1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查。2010年7月27日白X杰委托笔者代理申诉。 二、案件程序及结果 1、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复制案卷并提交代理词。 2、办案法官告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于2010年4月作出了驳回申诉的裁定,并向申诉人白X杰口头告知,但鉴于白X杰为了进一步争取与对方协调的机会,法院未向被申诉人送达该裁定。 3、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白X杰向法院提出生活困难救助申请,法院经研究决定向白X杰发放了一定数额的救助金,成功化解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30余载纠纷。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文革期间村民交回宅基地并由村委会重新拨给其他村民使用后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法院应结合当时的政策认真处理。 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通知一审法院按“落实政策的范围”移交给当地政府落实政策办公室处理,但一审法院未按此执行,而是重新做出了判决的做法欠妥。 2、一审中白X杰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白X路退出多占的宅基地,但在二审及以后的申诉中却进一步主张白X路的宅基地系自己所有的主张也欠妥。 3、法官应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积极发挥和解、调解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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