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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民律师:村民委员会如何正确处理农户在家庭承包地上的建房行为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6-09 16:51)    点击:758

村民委员会如何正确处理农户在家庭承包地上的建房行为

/王树民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农村集体土地价值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逐步升温,尤其是中共十八大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城镇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强烈刺激着农户的建房热情。在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村庄,在紧邻国道、省道及农产品生产、交易繁荣的村庄,农户在位置优越的家庭承包地上建房现象较为突出。虽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令五申强调不许占用耕地搞建设,但是在个别农户带头建设的情况下,其他农户普遍有从众心理,认为罚不责众,纷纷效仿。针对农户的建房行为,村民委员会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一、农户在家庭承包地上建房行为的定性

农户在家庭承包地上建房行为,改变了家庭承包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因此,属于私搭乱建的违章行为。

二、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集体土地中的法定职责

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是当然的发包人。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三、村民委员会应采取的措施

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有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引导村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职责,有权依法对承包户在家庭承包地上私搭乱建的违章行为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农户私搭乱建的违章行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林业)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并有权向县国土资源局检举和控告。

(二)经县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和相关技术部门认定,如果农户私搭乱建行为给家庭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村委会有责任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督促下向涉案当事人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申请。如果私搭乱建的农户是土地流转受让方,则承包方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在新型城镇化大发展中充分发挥土地所有权人的作用,经营管理好集体土地资产,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土地增值,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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