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行河北•律师公益行”活动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9-14 15:58) 点击:861 |
“善行河北•律师公益行”活动 冀港律师进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之一 课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授课人:王树民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据统计,截至2013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4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6亿人,其中不满1年的新驾驶人约占总量的11%。但是,大家别忘了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交通事故已成为致人死亡的第一杀手。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平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万余起,死亡6万余人。石家庄市今年上半年( 今天授课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2.道路交通事故的种类 3.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认定 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5.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认定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授课内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合同法 4.保险法 5.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9.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合同法解释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批复、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通知等 下面由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道路交通事故的种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的认定 3.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以及他人未经允许而使用(盗窃、抢劫、抢夺除外)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关键要看何种行为算有过错,包括4种:3个具体行为,1个兜底条款。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2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未经允许的驾驶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以及他人未经允许而使用(盗窃、抢劫、抢夺除外)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未经允许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3.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责任: 因挂靠的机动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4多次转让未登记但已交付的最终受让人责任: 因多次转让但未办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由最终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被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因套牌车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套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由套牌和被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6拼装、报废、禁止行驶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责任: 因拼装、报废、禁止行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拼装、报废、禁止行驶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7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责任: 因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8提供试乘服务者责任: 因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3.8道路管理者责任: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含对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的管理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因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但道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9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人责任: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10道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责任: 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道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11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责任: 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3.12存在多个侵权人时的责任: 因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多个侵权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实施侵权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侵权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4.1赔偿范围 (1)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1医疗费、2护理费、3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4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5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6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7丧葬费和8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9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2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3车辆施救费用、4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5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6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2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同11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时才能请求,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构成严重的程度。 (12)财产损失:按照财产损害发生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 4.3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0543元 5.1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次序 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2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具体情形的处理 (1)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几种具体情形的责任认定 A投保人能否成为第三人获得交强险赔偿: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B违法驾车时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及如何追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C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G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H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中人身权部分不能转让、财产权部分可以转让。 5.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1)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5.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概念和作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它是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救助基金的组成:按交强险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3)救助基金垫付的项目和条件 垫付项目: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般为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垫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4)救助基金垫付机构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6.1交通事故相关主体法定职责和要求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5)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7)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酒驾、醉驾问题 (1)酒驾、醉驾的认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2)酒驾、醉驾的处罚 A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B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C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D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3建议大家平时注意培养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尽力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如果不慎发生,也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有效地处理赔偿纠纷。 最后,谢谢大家前来听课,也希望大家远离交通事故,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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